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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商贸服务典型企业统计报表制度(2013-2015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2-16  来源: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   浏览次数:2

     【发布单位】商务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商流通函[2013]995号

【发布日期】2013-12-9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提出的“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科学规范的流通统计调查体系和信息共享机制”要求,推进商贸流通行业统计制度化、法制化建设,现将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国统制[2013]138号)《商贸服务典型企业统计报表制度(2013-2015年)》(以下简称《报表制度》)印发给你们,从2013年11月开始执行,有效期2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要求做好《报表制度》衔接

《报表制度》包括生产资料批发、零售、餐饮、沐浴、美发美容、会展、电子商务服务、批发、住宿、人像摄影、家政服务、家电维修服务、洗染、仓储、融资租赁、拍卖、典当、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二手车交易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直销等21个行业。其他6个行业,包括药品流通、再生资源回收、散装水泥、酒类流通、茧丝绸和石油流通,仍按照已下发的行业统计制度执行。

《报表制度》进行了部分调整:一是完善了典当、拍卖、直销三个行业统计报表内容;二是融资租赁统计表报送周期由年报调整为季报;三是调整了家政服务等行业统计报表部分指标。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有关调整内容,做好有关制度衔接,严格按照《报表制度》执行。

二、深入贯彻执行《报表制度》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商贸流通行业统计及典型企业统计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抓好《报表制度》的贯彻执行,依法做好企业(典型)统计报表的落实、督报等相关工作,确保从2014年度开始商贸流通行业统计工作按照《报表制度》内容及要求执行。同时,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及时解决报表上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推动行业统计工作持续深入开展。

三、加强《报表制度》宣传和培训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报表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制定培训工作方案,通过组织集中培训或下发文件等形式将《报表制度》传达到地市商务主管部门以及所有统计(典型)企业。同时,要结合对企业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尽快熟悉掌握《报表制度》指标内容、统计口径、名词解释等内容及要求,不断提高统计质量和水平。

《报表制度》在商务部商贸流通统计信息平台(http://smtj.mofcom.gov.cn)下载,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部联系。

商贸流通各行业报表,将在调整完善后及时在统计信息平台发布。

联系人:流通发展司 胡迪 陈泽亚

电 话:010-85093758 85093780

传 真:010-85093762

邮 箱:ltliutong@mofcom.gov.cn

附件:商贸服务典型企业统计报表制度.doc

 


商务部

201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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