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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新增典当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2-17  来源:网站工厂   浏览次数:3

   各市、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杭州市萧山区、余杭区,宁波市不发):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关于做好2014年度典当行设立工作的通知》(商流通函〔2014〕850号)精神,今年新增典当行继续实行前置审批(先取得典当经营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现就做好2014年度我省新增典当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2014年度新增典当行工作,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注重质量,有序发展”的原则进行。

  二、调控目标

  根据商务部2014年全国典当行业发展布局方案,结合我省现有典当行布局和各市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本次新增典当行指标将按照下列要求全部分配到市、县(区)。

  (一)设区市(即所辖城区总和)2013年末总人口在100万以上且储蓄存款余额在1000亿元以上的,控制在2家以内,其中总人口超过200万的,不超过3家;其他设区市不超过1家。

  (二)县(市,余杭、萧山区)2013年末总人口在50万以上且储蓄存款余额在120亿元以上的,不超过1家;不符合条件的暂不推荐。对于符合本款条件但上一年度放弃指标的,2014年度原则上不安排新增指标。

  (三)对尚未设立典当行的县,不受上述条件限制,可按需求推荐1家。对于目前只有1家典当行的县(市),可根据需要推荐1家。

  (四)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杭州市原则上推荐不超过3家,其他各设区市原则上推荐不超过1家。

  三、推荐原则

  (一)要注重区域合理布局。城区、县(市)典当行要合理布局,充分考虑服务半径,引导在经济发达、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中心城区、中心镇、现代商贸服务示范镇布点发展,同时也要防止分布过于集中。各地要严格按照发展指标推荐上报,2013年末总人口和储蓄存款余额以统计部门公布为准,超出指标不予受理。

  (二)要注重新增典当行质量。推荐设立典当企业必须符合《典当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尤其是典当业需求多的地方更要体现选优择强。

  1.注册资金要求。设区市市区和县级市新增典当企业注册资金在3000万元以上,其他县原则上在2000万元以上。

  2.股份结构要求。至少有两个法人股东;法人股须相对控股,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单个自然人投资者对典当行的投资不低于100万元,单个法人股东对典当行的投资不低于注册资金的10%。

  3.股东资格要求。股东必须具备出资形式全部为货币的投资能力,入股资金来源合法,承诺两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1)法人股东必须为中资企业,成立3年及以上,且2013年度、2014年度盈利。法人股东净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权益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出资额应小于其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

  (2)自然人股东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犯罪记录,信用良好。

  4. 严格控制存在下列情况的设立申请。股东为房地产企业,上市公司,投资、担保、寄售及其他咨询中介机构。

  5.专业人员要求。拟配备的经营团队须有1名以上拥有典当行业或相关金融行业从业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6. 择优推荐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上年度未参加年审或最近两年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典当行,不予批准设立分支机构。各地应当为具有品牌优势、经营规范、效益良好的典当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创造条件。

  四、工作步骤

  (一)市县筛选新增典当行(分支机构)并初报。根据全省典当行发展调控目标有新增指标的各市县,筛选并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清单》和《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申报材料清单》(附件1、2,可暂不提供验资报告、营运资金拨付证明、营业场所安全预先审核意见,但需要提供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提交初选材料,由市县初报我厅。

  (二)我厅审核后各地行文上报。我厅对各市县初报材料进行审核,及时将审核结果告知各市县。各市县通知企业做好验资、营业场所安全预先审核等工作,按《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清单》和《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申报材料清单》提交齐全材料,并按要求将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后以正式文件报送我厅。同时,将《设立典当行初审推荐表》和《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初审推荐表》(附件3、4是制作《典当经营许可证》的依据,务必认真核对),以及《典当行设立备案情况表》和《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备案情况表》(附件5、6,商务部规定格式,请不要修改栏目)的电子版(WORD格式),统一发至指定邮箱(332418037@qq.com)。

  (三)核发许可证书。对于符合设立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典当企业,下发行政许可文件,相关数据录入商务部《全国典当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五、工作要求

  (一)必须按照规定时间行文上报。由于大量的数据要集中在我厅录入,初选材料须在1月14日前上报,逾期不报送视为放弃指标,我厅将在全省范围调剂使用。2月1日以后,我厅将陆续反馈审核结果,完整材料须在2月14日前行文上报。对于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实行先报先批,方便办事。

  (二)新增典当行的申报材料必须符合要求。申报材料应符合《典当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材料真实准确、项目齐全,相关内容协调一致,符合法定形式。

  (三)加强监督和管理。新增典当行必须把注册、营运资金存入银行机构,各地商务部门要进行监控。在开展新增典当行初审推荐工作中,要进一步明确办事程序,主动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对推荐过程进行监督,并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我厅将对群众举报、投诉开展调查,并视情节作出处理。各地要及时督促新增典当行正常经营,对存在典当行长期不经营情况严重的地区,今后将相应削减新增指标。

  联系人:省商务厅市场建设处 戴振海、杨颖俊

  电 话:0571–87057594、87051835

  传 真:0571–87058237

  附件:1. 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清单

  2.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申报材料清单

  3. 设立典当行初审推荐表

  4.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初审推荐表

  5. 典当行设立备案情况表

  6.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备案情况表

  浙江省商务厅

  201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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