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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2-17  来源:网站工厂   浏览次数:9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2014年度典当行设立工作的通知》(商流通函〔2014〕850号)要求,现就2014年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依规行政,严格规范审批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的相关规定,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依法行政,按照公正廉洁、公开透明、程序规范、责任明确的原则,制订科学合理的制度和程序,落实审批工作责任制,坚持权责对等、谁审批谁负责,认真做好2014年度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工作。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申请材料,保证材料齐全、程序合规、满足批准条件,把好市场准入关。

  二、基本原则及新增数量

  (一)基本原则。按照科学发展、合理布局、严格把关、明确责任、公开透明、公正廉洁的原则,把好典当企业市场准入关。2014年新增典当行优先考虑在经济总量较大,典当发展势头较好,市场需求量大,且现有典当行数量较少或尚未设立典当行的市、州设立。新增典当行,优先考虑经营规范、资本充足、信用良好、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法人企业。

  (二)新申请典当行注册资本。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三)新增数量。依据青海省现有典当企业在商务部典当监管信息系统的上线率和《商务部2014年全国典当行业发展布局方案》,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典当行业效益、现有企业户数、监管水平等情况,确定2014年全省新增典当行数量为6家。

  三、设立条件

  (一)设立典当行

  1、不少于2个具备投资能力的法人股东,法人股应当相对控股,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

  2、股东应当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承诺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法人股东应为内资企业,工商注册时间3年以上且最近2年连续盈利,2012年度、2013年度均具备相应的投资典当行能力。

  自然人股东应为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非公务员,无犯罪记录,信用良好,具备相应的出资实力。

  3、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典当行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应由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简历,具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4、营业场所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

  (1) 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2)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3)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4)设置报警装置;

  (5)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6)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二)设立分支机构

  1、申报设立分支机构的典当行应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2、申报设立分支机构的典当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3、申报设立分支机构的典当行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纪录。

  4、营业场所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5、典当行应当对申报设立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且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6、申报设立分支机构的典当行,应将拨付营运资金存入指定银行账户。

  7、符合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实施步骤

  (一)审查筛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商务部《典当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申请人拟设立典当行应提供以下材料:

  1.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2.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3.典当行业务规划、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4.具有法定资格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简历;

  6.省商务厅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一年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拟出资的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任典当行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9.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对上述材料严格审核,择优推荐,并于2014年11月30日前,将申请设立典当行材料(装订成册)、典当行设立备案情况表、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备案情况表、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备案汇总表报省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电子版从省商务厅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

  (二)实地检查。省商务厅会同纪检、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对各地推荐申请设立典当企业的资料、经营场所等进行检查,主要内容:一是核查股东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等相关证件;二是查阅法人企业会计总帐、明细帐等财务报表;三是察看股东企业地址和新增典当行经营地址等情况。

  (三)审批备案。省商务厅对审查合格的企业上报商务部审批通过后,下达批复文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五、其它事项

  根据商务部《关于印发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通知》(商流通发[2012]423号)要求,将指定以下3家商业银行和2家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新增典当行的先期注册资金缴存银行和验资审计机构。各拟新增典当企业须签订银行资金监管协议书并将注册资金存入指定银行。典当企业注册资金从存入银行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入典当行新帐户。

  (一)先期注册资金缴存银行:1.中国银行西宁市海晏路支行;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胜利路支行;3.西宁农商银行公园支行。

  (二)审计、验资会计师事务所:1.青海大正资产评估事务所;2.西宁海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六、工作要求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推荐,凡经省级主管部门受理后,审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各地不再补报。

  (二)申请人要认真准备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凡受理后资料存在不真实性的,不再进行补正、调整和替补。

  (三)新增典当行开业一年内,不得变更注册资本金、住所或者调整股本结构。

  (四)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典当行业监管规定》,依法从严行使监管职能,切实做好新增典当企业的监管工作。

  (五)其他未尽事宜,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1、典当行设立备案情况表

  2、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备案情况表

  3、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备案汇总表

  201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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