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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务委关于开展2014年度典当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2-29  来源:网站工厂   浏览次数:6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市典当同业协会,各典当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典当行业监管工作,引导典当企业规范经营,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典当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关于印发<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通知》(商流通发〔2012〕423号,以下简称《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要求,现将开展2014年度典当经营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2014年12月31日前取得商务部核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二、时间安排
  本次年审工作自2015年1月4日开始至3月31日结束。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须在2015年2月27日前完成本区域所辖典当企业核查的初审工作。
  三、审查内容
  根据《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年度年审的核查内容为:
  (一)典当企业备案登记及变更登记情况
  1.核查典当企业的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出资股东、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经营场所等事项备案登记情况与本年度现状相符情况;
  2.核查典当企业《经营许可证》与《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备案登记相符情况;
  3.核查典当企业法人股东实际存续情况。
  (二)典当企业资金来源及运行情况
  1.核查有无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或股东及其他个人借款等违规行为;
  2.核查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抽逃资金、违规融资行为;
  3.核查典当企业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是否符合规定,对股东的典当余额是否超过其入股金额;
  4.核查投资股东为上市公司的,其上市募集资金有无违规进入典当企业。
  (三)典当经营及放款情况
  1.核查典当余额构成及其真实性;
  2.核查有无超比例放款、超范围经营,有无发放信用贷款等行为;
  3.核查典当企业是否存在当金利息预扣情况,利息及综合费率收取是否超过规定标准;
  4.核查对绝当物的处理及纳税情况。
  (四)当票使用情况
  1.核查典当企业是否按规定开具全国统一当票并按时上传;
  2.核查是否存在“帐外开票”或以合同代替当票的情况;
  3.核查网上上传当票(续当凭证)数据与信息月报数据是否相符。
  (五)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1.核查会计科目是否按照财政部关于《典当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若干衔接规定》(财会〔2009〕11号)相关规定设置并进行核算;
  2.核查企业银行基本账户、一般账户备案情况;
  3.核查企业的银行发生额对账单、现金与月报表数据一致性。
  (六)从业人员组织结构及持证比例情况
  1.核查典当企业各岗人员任职及到位情况;
  2.核查从业上岗人员持证比例情况。
  (七)核查2013年列入整改企业完成整改的情况
  四、审查方法
  (一)时间安排
  本次年审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1.自查与数据核对阶段(1月4日—1月30日)。典当企业按照年审要求提供相关账项,整理相关数据资料,自主选择市典当同业协会确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典当企业分支机构须单独进行经营审计并提交审计报告,单独提供报送相关数据及年审要件。
  审计报告应按本文件第三项审查内容中第(二)—(五)款要求翔实披露被审计企业经营及管理情况;审计报告所批注内容应全部为无保留意见。
  由市典当同业协会确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应在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向下浮动30%以上(事务所名单见附件1)。
  2.初审阶段(2月2日—2月27日)。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年审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在出具初审意见后,将签署初审意见的企业年审材料及《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证转至市典当同业协会进行相关信息、数据核对,并上报市商务委。
  3.审核发证阶段(3月2日—3月31日)。市商务委根据市典当同业协会核对结果及区县出具的初审意见进行最终审定。审定合格的,在《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审章;不合格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二)提交材料
  1.《2014年度天津市典当企业年审报告书》(见附件2);
  2.2014年末,企业固定资产净值比例超过企业所有者权益15%以上(不含15%)的相关情况说明和必要的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3.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资产、其他负债的相关情况说明;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报告内应提供典当企业上报税务局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等,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出具票据核查方式方法、核查比例的说明。
  5.区县工商部门出具的典当企业“工商变更登记档案”表;(该档案由典当企业在自查阶段前往所在区县工商部门开具,内容应包括典当企业最新股东信息、股本结构及其他工商登记事项);
  6.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2014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并加盖公章;
  7.2014年度办理备案登记变更事项的企业提交“变更登记审批表”复印件及“章程修订案”复印件;
  8.2013年企业年检《整改告知书》;
  9.《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正、副本原证及复印件(原件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核对后当场退还);
  10.《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以上材料(除第9—10项外)须用A4纸打印、复印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市商务委、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市典当同业协会各留存一份)。
  (三)年审结果评定划分
  1.根据市商务委《关于促进天津典当业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津商务流通〔2012〕56号)文件精神,凡典当经营效益考核项目(资产负债率、资本风险比率、资金周转率、资金运用率、资本金利润率、营业利润率)基本达到行业平均水平或部颁标准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经年审合格的企业列为A类;
  2.经营效益考核项目(资产负债率、资本风险比率、资金周转率、资金运用率、资本金利润率、营业利润率)均纳入“关注”序列且有轻微违规行为、经整改且验收后合格的企业,其经营年审列为B类。
  轻微违规主要包括以下行为:超出《典当管理办法》规定上限收取息费;未按规定申报擅自变更典当企业机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股东及股权结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未按时填报全国典当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等。
  3.凡在年审中查出有下列问题之一,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典当企业,一律不予通过年审。
  (1)存在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金的;
  (2)存在吸收社会存款、非法集资、发放信用贷款、故意收赃等情节的;
  (3)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满六个月仍未开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六个月以上的;
  (4)列入2013年度年检整改序列,经市、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核查尚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仍未达标的;
  (5)连续两年年审为B级的企业。
  以上年审结果将通过天津市商务委网站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市市场委、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
  五、年审要求
  各典当企业应认真做好自查工作,确保提交的材料详实规范,数据真实准确。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初审工作,加强现场核查,重点核查当票使用、现金往来、财务状况、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遵守《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和各项法律法规的情况。
  市典当同业协会要加强对企业的服务指导,做好企业信息、数据申报、核对和汇总工作。
  各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遵守职业规范,如实做出审计报告。如发现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将取消其入围资格并向其主管部门通报。
  年审报告书可以从市商务委网站(http://www.tjcoc.gov.cn/)的公示公告栏目内下载。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地址、联系方式一览表
  2.天津市典当企业年审报告书(2014年度)
  2014年12月18日
  (联系人:市商务委流通处孙华;联系电话:58665533)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商务委关于开展2014年度典当企业年审工作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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