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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关于开展2014年度典当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2-29  来源:网站工厂   浏览次数:6

   新商市建函〔2014〕98号
  
  伊犁州商务局,各地、州、市商务局:
  
  为做好2014年度全区典当企业年审工作,促进我区典当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3〕423号)及商务部有关加强典当行业监管的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凡在2014年12月31日前经商务部和自治区商务厅审批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企业。
  
  二、审查内容
  
  (一)典当企业注册资本实收情况。主要核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现象。
  
  (二)典当企业资金来源情况。主要核查有无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等违规行为。
  
  (三)典当企业法人股东存续情况,法人股东工商年审情况,典当企业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情况。主要核查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金额是否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典当行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四)典当业务结构及放款情况。主要核查典当总额构成及其真实性,是否有超比例放款、超范围经营,尤其是有无发放信用贷款情况。
  
  (五)典当企业对绝当物品处理情况。主要核查绝当物品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超范围经营。
  
  (六)当票使用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的所有业务是否按规定开具了全国统一当票,是否存在以合同代替当票和“账***账”现象,是否存在自行印制当票行为,开具当票、续当凭证与真实的质、抵押典当业务是否对应。
  
  (七)息费收取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是否存在当金利息预扣情况,利息及综合费率收取是否超过规定范围。
  
  (八)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情况。主要核查是否存在私自变更或违规变更情况。
  
  (九)典当企业有分支机构的,审计报告应包括企业本部、分公司分别及合并的财务报表。分支机构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对分支机构具有监管责任。
  
  对于上述审查内容,会计师事务所要逐项审核,并出具具体审核意见。
  
  三、年审程序
  
  年审工作分四步进行。
  
  (一)自查审计阶段(2015年1月1日至1月15日)。各典当企业认真整理汇总2014年度经营业务方面的资料,进行自查。在网上填报典当经营情况季、年度报表(1月5日前在全国典当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财务报表审计。各典当企业应向指定会计事务所提供完整的会计资料,依照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填写《年审报告》并形成工作总结。
  
  (二)上报资料(2015年1月16日至1月31日)。各典当企业应按时向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年审资料:1.典当企业年审报告书(见附件1);2.指定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财务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3.《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典当企业公司《章程》及本年度有关的章程修改决议;5.典当企业当票(续当票)的领取、使用和结存情况;6.典当企业年度总结(年审九条内容均应在总结中真实反映);7.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汇总上报(2015年2月1日至2月28日)。各地州市商务局对辖区内典当企业年审资料进行汇总,逐家分析典当企业的经营情况特点,形成年审总结报告(1500字以内),并附《典当企业年审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各地州市商务局要在《典当企业年审报告书》上提出通过、整改或撤销意见。将年审总结报告、各典当企业年审资料打印、装订各一份报送自治区商务厅。
  
  (四)综合评价(2015年3月1日-3月30日)。自治区商务厅对上报的年审资料进行审核,综合各企业的经营行为、经营业绩和年审资料的准备情况等因素,形成最终年审意见(年审中没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当企业定为A类;年审中有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经处罚或整改得以改正的典当企业定为B类;年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典当企业不得通过年审)。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要转变政府职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对本辖区的典当企业实施监管,承担相应的风险处置责任;要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排查,重点防范和打击金融欺诈、非法集资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把风险防范责任落实到位;对工作失职以及监管不力的单位或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二)各地州市商务局要积极做好本辖区内典当企业的年审工作,结合现场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当企业,要限期整改,对连续两次整改不合格或情节严重的要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吊销《典当经营许可证》。各会计师事务所要针对典当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等全部资料、典当资金来源及货币资金管理情况、典票使用情况等进行实地审计,并针对审查内容逐一形成审计结论。各典当企业要积极主动配合当地商务局的现场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审计工作。
  
  (三)按照商务部要求,企业财务报表审计由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乌鲁木齐市、昌吉州、石河子市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为:1.新疆宝中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联系人:薛彦新,联系电话:0991-484689713999118116);2.新疆忠信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联系人:仝彤,联系电话:0991-232458613909928686)。其他地州市由当地商务局指定。
  
  (四)各地州市商务局要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审查材料,严格把关,工作过程中如遇问题可与自治区商务厅市场建设处联系。初审通过后,请于2015年2月28日前将当地典当行年审工作总结、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意见汇总后书面上报自治区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
  
  联系人:宋强
  
  联系电话:0991-2886631
  
  电子邮箱:xjscjsc123@sina.com
  
  附件:1.新疆自治区典当企业年审报告书
  
  2.典当企业年审情况汇总表
  
  2014年12月12日
  
  来源:(新疆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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