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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辽宁在建工程3000万诉讼案件

发布日期:2015-01-19  来源:网站工厂   浏览次数:16

    前不久,发生在辽宁的一起有关在建工程的诉讼案件,让不少典当业内人士将关注的目光又投放到了这类业务上。

  据介绍,在这起案件中,被告辽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将其所有的在建工程房产为当物,向原告辽宁某典当有限公司申请典当借款,双方签订了《典当借款合同》、《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办理了他项权证抵押登记手续。同时,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还提供了两位自然人向典当行进行连带责任保证,签订了保证合同。随后,典当行按约定借出3000万元。但典当期满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约定分期还款,于是被典当行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典当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到期未归还当金,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两位连带责任人也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尽管这起官司目前已尘埃落定,但有关在建工程典当究竟能不能做、该怎么做,依然引起了一些典当人的好奇与议论。

  不过,中国商报记者了解到,当前在典当业界,涉及在建工程典当业务的情形并不多,甚至有日趋减少的趋势。业内人士表示,从行业自身分析,出现这样的局面主要原因在于首先能否进行相关抵押登记。据悉,由于各地规定不同,能否登记的“松紧度”也不一样;其次是即便能登记,单笔资金的需求量通过典当的方式未必能满足;而且一旦出现纠纷,如果客户存在大量的工程款拖欠,通常需要在还清工程拖欠款后,再考虑抵押权的优先受偿。基于此,不少典当业内人士认为风险不可控性太大,于是干脆不碰。

  而在大的融资环境中比较,“据我了解,在建工程典当的需求分几方面,一是房地产企业有需求,但这牵涉到典当相关监管规定的约束,不能去碰‘高压线’;二是一些产业园、科技园区可能会有这样的短期融资需求,通过典当融资比求助银行便捷,但目前看来一些做实体经济的企业经营状况并不是特别好,因此相对来讲类似需求也在减少;另外,对于一些科技型企业来说,现在国家对于他们的扶持政策比较优惠,银行融资资金保证也比较好,这一类客户自然也不需要转向典当融资。这些也是造成在建工程典当需求减少的因素。”南京市典当行业协会会长陈修年表示。

  然而,也有部分经验人士认为,虽然在建工程典当风险比较复杂,但在当前典当业务种类发展受到“束缚”的前提下,完全放弃有些可惜。“其实,只要能够办理抵押登记,典当行可以视情况考虑接单。”有观点指出。而操作过此类业务的经验人士也特别提醒道,如果典当行要做在建工程业务,一定要在典当贷款用途中注明此款用于该工程的建筑款,并且做好贷前调查。“有利因素要在合同中体现,这样等于无形中使典当行自身的权利上升到了第二位。”如果有条件,典当行还可以尝试让客户将该房屋的售房发票、售房合同、房屋兑现单等质押在典当行,并尽可能在当地房管局先行备案,这样做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掌握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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