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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民间借贷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发布日期:2014-12-05   浏览次数:27

  近年来,随着四川省平武县地域经济快速发展,民间借贷呈现出活跃状态,一定程度上能有效缓解和弥补银行信贷资金不足和信贷产品失缺的现状。这对当地民营企业成长、民间创业等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同时也折射出当前民间借贷行为缺乏有效监管,呈无序状态,其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造成的诸多社会问题。
  司法实践中,平武县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呈逐年上升态势,2013年1-10月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34件,2014年同期受理48件,增幅41%,其中涉案金额在10万元—200万元的达10余件,涉案金额达450余万元。因此,加大规范、整顿民间借贷行为力度,完善措施,创新手段使民间借贷能够依法健康有序运行成为当务之急。
  一、存在的问题
  1.双方当事人不订立协议。出借人与对方往往是亲朋好友或经人介绍,出于情面、信任或借款时间短不签订书面协议,引发纠纷时债权难以保障。
  2.利率不合法。约定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同类同期的贷款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4倍,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在实践中尤其是引发纠纷的案件中,90%的利率已远高于4倍,其支付的利息远远超过借款方经营可能获得的利润。
  3.重复担保行为。借款人基本上都会提供担保以证明自己的实力或让出借人放心,担保物涉及房屋、汽车等,但很少办理抵押登记或交付,大量存在多次抵押、重复抵押,发生纠纷时出借人权益难保障。
  4.不及时催收借款。考虑到风险问题,出借人刚开始出借的钱款少、时间短,但有了每月固定高息甜头后,往往会增加出借款、延长时间,不考虑本金能否安全收回的问题。
  5.借款数额逐渐增加,由富余的钱发展为全家财产或养老钱。高息相对于其他理财来钱快、利润大,很多人尤其是老年人开始把终身积蓄借出,在收不回借款或被骗后往往受不了刺激,引发上访等社会问题。
  6.借贷形式呈现多样化趋势。随着民间资本规模的逐渐扩大,专业放债人和中介人应运而生,有的为借贷双方牵线搭桥,从中收取中介费;有的担保公司为民间借贷者提供担保,从中收取担保费;有的企业或个人一方面借入资金,另一方面从事放款活动,从中赚取利差,成为名副其实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或专业放债人。与此同时,在社会上涌现了一批食利群体,其中包括在职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甚至少部分人开始以高息为诱饵行骗,民间借贷的信用体系已经遭到严重破坏。
  二、对策建议
  1.金融办应加强政策舆论导向,明确相应管理部门,通过行政手段规范民间融资行为,改变目前民间借贷放任自流的状况。
  2.金融办对民间借贷行为积极引导,逐步规范有关中介服务组织和个人。在自然人、企业以及其它组织之间开展民间借贷中介服务,引导资金供需双方对接,提高民间资本效率,借鉴外地经验成立民间借贷登记中心,以便让地下资金阳光化,更便于监管及借贷诚信体系的建立。
  3.金融办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责任。制定民间借贷风险防范和处置预案,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和处置工作,对可能出现的民间借贷纠纷进行全面摸排,坚决防止出现因处理不当而损害群众的利益、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情况。对排查出的非法集资、民间高利贷行为等违法案件或潜在的风险隐患,应立即按照预案采取措施,及时依法处置。
  4.加强对群众的宣传和风险教育,普及民间借贷相关法律和知识,提高广大群众风险防范意识,增强对民间借贷风险的防范能力。如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发放宣传单和宣传资料,有效增强公民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
  5.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局、公安局、工商局、税务局等部门之间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探索建立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测体系、长效机制和预警机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如工商部门对新申报的各类投融资机构进行严格资格审查的同时报县金融办、县公安局备案;对已设立的投融资机构,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对超出监管部门和注册部门核定经营范围的,要责令其立即进行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停止或暂停其公司经营;对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从事或变相从事投融资的机构依法予以取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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