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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关于2014年新增典当行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2-09  来源:海南省商务厅   浏览次数:8

   各有关市县商务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2014年度典当行设立工作的通知》(商流通函〔2014〕850号)要求和《行政许可法》、《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做好我省2014年度典当行设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2014年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依法行政,按照商务部“公正廉洁、公开透明、程序规范、责任明确”的原则,认真总结2013年度审批工作的经验,优化审批制度和程序,落实审批工作责任制,坚持权责对等、谁审批谁负责,根据总量控制、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从严把关、鼓励做优做强的工作思路,优先在经济总量较大、典当业效益好、市场需求旺盛的市县设立典当行。
  二、新增典当行计划和相关标准
  (一)新增典当行计划
  根据商务部2014年典当行业发展布局方案要求,2014年我省新增典当行数量控制在现有典当行(不含分支机构)总量152家的8%内,即全省新增典当行12家。我厅根据各市县(含洋浦)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现有典当行分布状况、密度、行业效益情况,以2013年各市县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现有典当行平均GDP、平均服务人口为基数,将新增计划下达各市县(附件2),各市县在2015年1月30日前,按2014年全国典当行申报条件及要求(附件3)和新增计划组织企业申报。为保证用足商务部下达给我省新增典当行的额度,各市县新增计划数实行动态调整,截止2015年1月30日,全省新增典当行申报企业总数如未达到12家,我厅启动第二轮申报,统筹调剂逾期未报送的新增计划。
  (二)新增典当行相关标准
  根据我省典当行数量多、规模小、实力不强的现状,参照其他省市做法和国际旅游岛建设金融服务业的发展需要,延续前两年的做法,为了引导新增典当行高起点发展,鼓励典当行业做大做强,树立典当行业的良好形象,方便更好地服务中小企业和群众。按照地区经济发展情况,2014年新增典当行注册资本金分为2500万元、2000万元和1500万元三个等级,其中,三亚、儋州、洋浦开发区2500万元以上;文昌、琼海、万宁、澄迈2000万元以上;其他市县1500万元以上。同时,新增典当行营业场所要求设在临街一楼铺面,并且建筑面积要达到150平方米以上.
  鼓励典当企业连锁化、规范化经营,成立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2500万元、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以上指标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的典当企业可以在海口市以外的市县开设分支机构。新开设的分支机构不占用各市县本次新增典当行计划,每个市县新增分支机构数量不超过当年下达的新增典当行计划数。上年度未参加年审或年审结果为B类的典当行,不予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我省暂不受理其他省市典当行在琼开设分支机构的申请,待商务部另行制定有关跨省市异地监管办法后,再按规定开展受理。
  三、财务审计
  新增典当行必须到我省的银行营业部开设验资专户并存入注册资本金,根据商务部的要求,为确保新增典当行验资报告及法人股东财务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新增典当行财务审计和验资报告必须由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的2013年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能力评价前20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附件9)。我厅将与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和银行对存入的注册资本金进行监控,直至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四、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市县(含洋浦,以下同)商务部门要在认真总结历年审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订科学合理的制度和程序,实行审批工作责任制,谁审批谁负责,认真做好2014年度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工作。我厅按商务部要求制定了《2014年度海南省典当行设立申请审批操作办法》(附件1),请遵照执行。
  (二)各有关市县商务部门应按照《公司法》、《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等文件和本通知的要求,严格把关,认真审核申请材料,保证材料齐全、程序合规、满足批准条件,按照我厅下达的各市县新增计划数,将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注册资本金大小顺序向省商务厅推荐,超出计划数的由我厅统筹。
  (三)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要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从单纯重数量发展转向注重提高质量,加强监管人员力量,重视强化典当行日常监管和风险排查,重点防范和打击金融欺诈、非法集资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业,把风险防范责任落实到位。
  (四)各市县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典当行设立的计划数量、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时限、优选原则、审批程序、审批结果等方面内容,简化查询方式,方便公众及时查询和了解审批情况,按照申请正式受理的时间先后排序,受理在先的优先初审,如受理在先的申请不符合要求的,由排列在后的依次递补,直至额满为止。同时要强化公示环节,公布投诉举报渠道(电话、网络),提高办事效率,增强便民利民的服务意识。要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主动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对审批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并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省商务厅设立监督电话受理社会投诉,并由纪检监察部门在审批结束后进行回访,商务部将对群众举报、投诉开展调查,对发现的问题将进行查处、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
  为确保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如期完成,各市县务必于2015年1日30日前,将推荐意见函、公示公告、典当行设立审核意见表(附件6)、设立典当行初审推荐表(附件7)、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初审推荐表(附件8)和企业申报材料送达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厅窗口。企业申请材料需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并附目录,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联系人:
  省商务厅商贸流通处王鸿毅,电话:65359978
  省政府政务中心梁奇之,电话:65203012
  监督投诉电话:65238385,65225773
  附件:
  1.2014年度海南省典当行设立申请审批操作办法.doc
  2.2014年典当行新增计划安排表.doc
  3.2014年新增典当行申报条件及要求.doc
  4.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清单.doc
  5.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申报材料清单.doc
  6.典当行设立审核意见表.doc
  7.设立典当行初审推荐表.doc
  8.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初审推荐表.doc
  9.会计师事务所名单.doc
  点击下载 海南设立附件1-9.zip
 
  海南省商务厅
  201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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