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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将制定房地产典当抵押政策

发布日期:2014-12-10   浏览次数:5

  近日,针对“深圳为何不受理典当公司业务中的房产抵押登记”一事,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向深圳商报作出详细答复:目前这一做法并不针对典当企业,而是所有的企业和企业间的房产抵押登记均无法受理,理由是没有相关法规作为依据。  
  近年来,深圳市政府注意到这一问题对典当行业发展的不利影响,已经安排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联合政府多个部门起草相关规定,为典当企业开展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开辟通道。  
  11月25日,深圳商报对我市典当行业今年回暖的情况进行了报道。记者采访中发现,多家典当行负责人反映,中小企业典当融资最主要的抵押品就是房产,由于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至今尚不受理典当公司业务中的房产抵押登记,这块业务的开展受到制约。从某种程度上讲,也限制了典当行业在深圳的发展。  
  记者查阅我国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典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现,它允许当户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办法》第八条同时要求,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  
  而在深圳,符合这一注册资本要求的典当行不少,但为何至今在本市房产登记部门办理不了房产抵押登记呢?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下属的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相关负责人昨日对此进行了详细解答。该负责人指出,典当企业因房地产抵押典当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应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因此,典当行与当户之间是借贷关系。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金融法规规定,企业开展贷款业务,需要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取得相应的资质。  
  “通俗的解释就是,企业与企业间的放贷,还没有找到法律支持。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一般企业不能从事吸收存款或发放贷款等银行业务,这并不是针对典当企业,而是针对所有的企业。”该负责人说,如果企业之间发放贷款,比如企业将其房产抵押给典当行的,其主合同的性质实际上是借贷合同,万一企业和典当行之间出现纠纷,而法院又判决企业与典当行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的,那国土部门根据这种无效合同办理的抵押登记就面临法律风险。  
  近年来,典当企业和深圳市典当行业协会通过各种渠道,就此问题不断进行呼吁,深圳的政府部门也意识到相关立法的滞后。记者了解到,深圳市政府已批示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制定开展房地产典当抵押业务的具体政策。记者昨日了解到,具体的文件已经在起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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