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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4年度河南新设典当行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1-13  来源:中国电当网   浏览次数:10

附件1
  
  2014年度河南省典当行发展布局意见
  
  全省典当行业发展布局采用因素法为基础实行总量规划,综合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需求、典当行业效益、典当企业覆盖情况、地方监管水平、规划数量等情况把握发展总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设立典当行具体测算方法如下:
  
  (一)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生产总值超6000亿元的拟分配9家;生产总值超2000亿元的拟分配4家;2000亿元以下的拟分配2家(鹤壁、焦作、济源市没有规划除外)。
  
  (二)根据地方典当行业效益:2014年1-7月户均利息及综合服务费收入70万元以上的地区拟增加1家。
  
  (三)根据典当企业覆盖情况:每100万人(含100万人)以上有1家典当行的拟增加1家。
  
  (四)根据典当行市场需求:2013年度典当行市场需求不足,实际设立的数量比规划分配数量减少几家拟调减几家。
  
  (五)考虑当地监管水平:对发现典当行利用典当平台非法吸收存款的地区拟减少1家。
  
  (六)分配数量大于规划数量的按规划数量计算;规划数量超过6家(含6家)的拟增加1家。
  
  (七)国内生产总值为《河南2014统计年鉴》公布的数据;利息及综合服务费收入、企业户数以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各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核定的2014年7月经营报表和会计报表所列数据为准。规划数量为2014年初各地上报的数字。
  
  依据上述测算方法,新增42家典当行分布情况:郑州市10家;南阳市5家;洛阳、平顶山、许昌、三门峡、驻马店市各3家;开封、濮阳、商丘、安阳市各2家;新乡、信阳、漯河、周口市各1家。
  
  二、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测算方法如下:
  
  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和2014年度各地上报分支机构的规划,拟选择郑州市、平顶山市各申报1家分支机构。
  
  
  
  
  附件2
  
  申请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清单
  
  (一)设立申请(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原件;
  
  (二)新增典当行可行性研究报告(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项目概况、市场分析、效益预测、风险评价、研究结论等内容);
  
  (三)典当行章程原件(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典当行业务规则(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收当、续当、赎当、利率、费率、绝当物处理、资产比例管理等规则)、内部管理(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安全)制度原件;
  
  (五)出资协议和股东出资承诺书(注明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未以借贷资金或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承诺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承诺出资的数额与申请、章程一致;法人股东还要承诺申报的长期股权投资真实。)原件;
  
  (六)省辖市商务部门认可的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帐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七)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典当行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拟任典当行法定代表人没有不良信息记录的证明原件;
  
  (八)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201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其中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的形成起伏较大的,应关注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真实性,并与税票相对应。2013年度法人股东的营业税或者增值税、所得税发票复印件,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九)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原件(要求注明: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且在净资产额以内;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类企业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2012、2013年度利润数据和缴纳营业税或者增值税、所得税数据);
  
  (十)法人股东的股东会决议原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有效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商务厅日期在3年以上);
  
  (十一)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房产证复印件、租赁协议(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原件;
  
  (十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十三)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公安机关对拟设典当行的安全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的审核意见原件;
  
  (十四)拟成立公司的全体股东的承诺函(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主动接受商务部门的监管;承诺开业时按照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入网要求,安装相应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配备相应人员,按时报送各项经营数据和财务报表)原件。
  
  (十五)国有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原件(承诺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承诺退出或转让时,先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资料后,再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国资转让手续。);
  
  (十六)上市公司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原件(承诺有义务配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核查,主动提供与典当经营业务相关联的材料和报表)。
  
  注:1、相关材料出资人(股东)应签名(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正楷填写,字迹应当清晰工整)、盖章;2、申请人应将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并附注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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